教育引导大学生
熟悉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理论法规
正确认识和对待宗教问题
事关“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为谁培养人”根本问题
是高校培根铸魂、培育时代新人的责任担当
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宗教工作的重要论述
坚定无神论
坚定马克思主义宗教观
学习科学,追求真理
自觉投身民族复兴伟大事业
一、旗帜鲜明地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我国法律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也要求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1.宪法规定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宪法明确了我国实施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根本法律依据。
2.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这一规定,既是我国教育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基本要求,也是我国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体现。
3.国民教育各级各类学校不得组织和举行宗教活动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献。”包括高校在内的我国各级各类国民教育机构中都不得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在国民教育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传播宗教、发展信徒、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举行宗教活动、建立宗教组织等,都属于违法行为。
4.国家法律法规严禁在高校从事宗教活动
《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要求,在校内组织讲座、报告等活动,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要求,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要求,高等学校应当尊重外国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校内严禁进行传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动。
5.严禁在校园进行宗教活动
严禁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机构传播宗教、发展信徒、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举行宗教活动、建立宗教组织;严禁在社会公共场所、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中进行传教活动;严禁师生参加非法宗教组织和宗教聚会活动;严禁在校园内穿戴褐色罩袍、蒙面黑纱等宗教服饰和标识;严禁散发宗教类出版物及宣传品;严禁宗教教职人员进入教师队伍、走上高校讲台。对违反这些规定的师生要进行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教师要调离教师岗位或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学生要按照相关规定作出处理直至开除学籍。高校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取缔校园及其周边非法宗教活动场所和聚会点。
二、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
宗教信仰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但不是说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就可以信仰宗教。中国共产党是无产阶级政党,共产党员只能信仰马克思列宁主义,不能信仰宗教。
1.《党章》规定共产党员不能信仰宗教
《中国共产党章程》总纲规定,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以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共产党员只能信仰马克思主义,不能信仰宗教,这是中国共产党的一项基本的思想和组织原则。《党章》是党内根本大法,各级党组织和每一名党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党章的规定,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牢记党的宗旨,绝不能在宗教中寻找自己的价值和信念,不得信仰宗教,更不得传播和发展宗教。
2.党内法规对共产党员不能信仰宗教的规定
《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共产党员应当团结信教群众,但不得信仰宗教。《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要求,党员不准搞封建迷信,不准信仰宗教;共产党员要做坚定的马克思主义无神论者,严格遵守党章规定,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牢记党的宗旨,不得信仰宗教,更不得传播和发展宗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二条: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文章来源:河南教育统战
编辑/王姣 签审/孙西超 审核/王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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